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對一起利用互聯網開設賭場的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戴某因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戴某,是個“85后”男青年,雖然他只有初中文化,也沒有正當職業,卻是一個“網蟲”。2014年5月,一個偶然的機會,戴某在玩網絡游戲時發現一個賭博游戲網站,該網站提供游戲平臺供他人賭博。于是戴某通過互聯網在該網站上注冊了一個自己的游戲賬號,并且在該網站頁面上以紅字顯示其VIP“銀商”身份,從事該網站游戲幣的買賣,從中賺取差價。他還根據其銷售游戲幣的數量按比例獲取該網站積分返點,并將獲得的返利積分兌換成游戲幣獲利,參與該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自注冊之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被告人戴某共計兌換積分16.59億,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82120.50元。2015年2月10日,戴某在廣東省珠海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戴某被捕前,聽說公安人員其家中找過他,他害怕違法事實曝露,便將電腦中的硬盤取出扔進河里;后公安機關通過對其使用的該游戲網站平臺管理后臺恢復還原了戴某獲取該網站VIP賬號后所有從事網上賭博的犯罪證據。

  開庭時,法庭查明了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戴某利用互聯網傳輸賭博數據,幫助組織賭博活動,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同時法院認為戴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態度坦白,且在開設賭場犯罪中,通過交易游戲幣,對賭博網站的運轉僅起到幫助作用,可以認定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宣判后戴某表示不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