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人為將地基加高1米,一陣暴雨過后排水不暢,導致家中物品等財產(chǎn)被淹,受害人張某一紙訴狀將侵權人告上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原告張某租用句容市開發(fā)區(qū)某村集體土地經(jīng)營一家制冰廠,原告家庭也生活在廠房內(nèi)。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原告張某所處區(qū)域連續(xù)性強降雨,原告房屋處排水不及,后其房屋內(nèi)制冰設備、家電、家具、衣物、糧食等物品被淹。

  原來,原告張某租賃土地所在地段自然形成的地勢為西高東低、北高南低,原告租賃土地南面有水塘一處,原告原通過明溝向該水塘排水。2012年,被告某公司在原告東側(cè)建造房屋,人為將地基抬高1米左右,同時將原告向南面水塘排水的明溝填埋,改為安裝地下排水管道。以至于下暴雨時,原告張某家中排水不暢。

  庭審中,被告某公司辯稱,其建造房屋經(jīng)過相關部門驗收備案,在開發(fā)過程中沒有破壞排水設施,對原告無影響。此外,下暴雨當天的降雨量超歷史水平,原告被淹屬于天災,與被告無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chǎn)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本案中原告租賃土地所在地段自然形成的地勢為西高東低、北高南低,自然的排水方向應為向東及向南,而被告在原告東側(cè)建造房屋后,人為將地勢抬高,導致雨水流經(jīng)原告處時無法向東排放,只能向南排放,故法院認定被告改變了自然流水排放的自然流向,因此而造成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賠償。考慮到制冰設備被淹后存在一定損耗,法院酌定該項損失為1000元,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被淹照片,法院酌定該項損失為7000元。于是依法一審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張某財產(chǎn)損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