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房產中介公司職員熊某得知張某欲出售一套高層房屋,熊某便聯系張某,希望通過其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幫助張某售出房屋。然而,熊某在居間介紹過程中令張某產生懷疑,張某便想另尋其他房產中介公司出售,結果熊某拒絕將房產產權證等歸還給張某,張某便重新辦證并扣留熊某的3萬押金,無奈之下熊某將張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此案。

  2016年2月,房產中介公司職員熊某得知張某欲出售一套高層房屋,便主動聯系張某并以3萬元的押金從張某處拿到該房屋的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書。不久,熊某經人介紹與購房人董某取得聯系,雙方經過協商溝通達成口頭意見,同意購買張某出售的房屋,并表示很滿意,熊某也以短信方式與張某聯系,希望雙方能夠一同到場簽訂合同。然而,在張某到達約定簽約地點后,購房人董某卻因故未到場。張某覺得熊某的居間有問題,購房人都沒有來,如何簽約?之后張某又與其他購房人有過協商,欲另賣,想要問熊某要回自己的房產證及土地證,熊某卻認為張某的違約造成自己賠償給購房人的違約金及相應的損失,不愿只拿回押金,要求張某另外支付損失,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見要不回自己的房產證及土地證便重新補辦了,但熊某認為張某給自己造成了損失,故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拿回自己的押金及損失賠償金。經法院調查,雙方未能簽訂合同,也沒有定金合同以及書面材料,故法院認定為錢款糾紛,經法院調解,張某當場履行返還熊某3萬元及訴訟費、保全費等,熊某同意。

  法官提醒:2016年上半年,蘇州房價持續升溫,在二手房買賣交易過程中,購房者和出售者往往會因為市場的波動產生糾紛,因此房產中介公司在居間過程中,一定要做到細致認真,盡可能實現交易的順利進行。另外,房屋買賣雙方必須盡到審慎義務,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認真細致地閱讀合同條款,且不可盲目簽約,以免將自己陷入尷尬的兩難境地。如果產生糾紛要經過合法途徑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