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買被害人篡改口供 二男子妨害作證被判刑
作者:沈歆 發布時間:2016-07-21 瀏覽次數:761
為幫朋友逃脫強奸罪責,兩名男子竟拿出兩萬元讓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改口稱是自愿發生性關系。近日,吳中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邵某和幾個朋友到KTV玩,并趁陪酒的小王嚴重醉酒之際,將其帶至酒店房間,先后兩次強行與小王發生性關系。第二天凌晨,小王酒醒后發現自己被侵犯便報了警,隨即邵某就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了。
誰知報警當天下午,小王就開始接到陌生電話勸她私了此事。一位自稱是邵某朋友的楊某更是說已經和派出所打好招呼只要她去改口稱原諒邵某即可。而楊某和夏某正是案發前與邵某在一起喝酒唱歌的朋友,三人既是同學又在一起做生意,關系十分要好。見到自己朋友被抓,倆人很是擔心,就通過中間人約小王出來談談。一番商議后倆人決定給小王兩萬塊錢補償款,讓她去派出所改口稱自己是自愿的,屬于一夜情。小王一開始很猶豫:“如果因為作偽證被關起來怎么辦?”夏某安慰她“我們已經找好了關系,你只要堅持說是自愿的就可以了。”隨后夏某還和小王模擬了到派出所改口供可能會碰到什么情況如何應對。
在收到兩萬元后,小王就在楊某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改口稱自己與邵某是你情我愿的一夜情。由于這次口供與之前的完全不同,警方對此產生了懷疑。經過民警多次教育,小王最終還是說出了真相,并交代了楊某和夏某兩人給她兩萬塊錢讓她改口供的事實。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夏某共同以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為主犯,結合二人自首的情節,對其均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法官提醒:《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本案被告人采用賄買方式使得另案被害人至公安機關改變證言,給另案的正常偵辦造成較大影響。擔心朋友涉罪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采取如此手段實不應該,不光沒有救出囹圄中的友人,更是將自己也搭了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