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4日對于鄒某來說是難忘的一天,令她難忘的不是情人節,而是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傷害。這天早上鄒某和他的家人一起入住東臺某賓館,中午準備出去吃飯鄒某經過該賓館轉門時,年僅七歲的易某在轉門前玩耍,當鄒某進入該轉門時,易某從門口沖進來轉動轉門將鄒某重重刮倒在地,致鄒某受傷。傷后被送往醫院搶救,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花去醫療費48798元。隨后鄒某將易某及其父母,連同賓館一起告上法院,經鑒定鄒某構成九級傷殘。法院認為鄒某在正常通過賓館轉門的過程中,因易某推動轉門致其倒地受傷,并無過錯,不能減輕兩被告的責任。涉案賓館雖對易某突然大力推動轉門的行為無法防范,但其對賓館(手動式)轉門未設警示標志或安排專人管理,其作為管理人未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10%的補充責任。易某推動轉門的行為造成鄒某身體損害,應對鄒某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90%民事賠償責任,因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應由作為其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承擔。

  玩耍是小孩的天性,是孩童時代美好的回憶。但是“轉門游戲”無疑給易某的童年留下揮之不去的陰影,給本應身心健康的鄒某留下永遠的殘疾。在悲痛之余我們應當警醒,孩童玩耍時父母應當緊隨左右,及時禁止其玩耍危險游戲,賓館作為公共場所應當將安全防范放在第一位,謹防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