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青奧會”已過去近兩年,而海安境內一起青奧會安保引起的后續官司才剛剛落幕。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書的送達,這起案件劃上句號。

  一級查控點發生糾紛

  2014年8月28日正值南京“青奧會”安保關鍵時期,海安境內某公安交通檢查站執行一級查控勤務,民警身著警服、佩戴警銜警號在定點執勤。

  原告章首富駕駛貨車經過時,遇執勤民警攔下檢查。章首富要求民警出示證件遭拒后,拒絕配合檢查,發生爭執后離開現場到縣公安局投訴。后章首富隨公安督察隊民警回到事發檢查站。經檢查,原告車輛剎車燈不亮,超載未達30%。執勤民警據此開出兩份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分別記載原告的兩種違法行為,共計罰款400元,同時要求扣車消除違法行為。

  章首富不服,向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后不服復議結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違章司機“久病成良醫”

  法庭上,章首富直言,自己與交通部門打交道多,通過自學對行政法律法規也比較了解。章首富認為,雖然自己存在違章行為,但民警的執法行為至少有幾處“硬傷”:民警未出示證件,違反了法定程序;對自己的兩種違法行為,應當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根據以往經驗,超載30%以上才可以扣留車輛,以下的應當場處罰后立即放行,民警系報復執法。

  經查,章首富是一名老司機,近三年來所擁有的車輛在南通地區交通違法多達150多次,且其中絕大多數是現場查處。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執法民警在設有交通引導設施的公安檢查站區域定點執勤,身著警服、佩帶警銜警號,便于行政相對人辨認與記憶,已向原告表明了執法身份,且后來章首富隨縣局督察隊民警回到檢查站接受檢查,完全知悉處警人員的身份,因此民警雖未出示證件,并不違反法定程序。被告交警大隊對兩項違法行為分別制作處罰決定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案涉車輛扣留并通知駁載,依法有據,遂駁回原告章首富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不久,章首富向南通中院申請撤訴。南通中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準許其撤回訴訟。

  點評:本案因“青奧會”特殊時期行政執法問題引起,除了法律專業問題,更是隨著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提升,南通地區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一個具體體現。在面對行政處罰時,行政相對人根據自己在實踐和學習中掌握的法律知識,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提出質疑,由于對法律理解程度不同,其認識不一定符合法律本義,但亦能對行政機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起到促進作用。本案中,當事人認識到執法人有出示證件的義務,但未能理解執法民警出示證件的目的是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者的具體身份,是為了保證相對人的知情權。該項知情權可以通過出示證件以外的其他方式得到滿足。《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章首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對兩種違法行為分別制作處罰決定書是法律適用錯誤,則是對法律規定中“可以”一詞理解錯誤。

  法官指出,在法治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的今天,行政機關應從行政案件中進一步發現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不斷規范執法行為,文明執法;駕駛人亦應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予以足夠的認識和自省,從權利以及義務兩方面增強法律意識,做到遵法、守法,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