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非親生 男子獲精神損害賠償
作者:莫晴晴 倪棟威 發布時間:2016-07-15 瀏覽次數:851
養育了23年的兒子,結果卻不是親生的,近日,啟東法院一審支持了男子朱某的訴求,判決準予離婚,并判決妻子沈某返還朱某為撫養孩子朱某某而支出的撫養費90000元,賠償朱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0元。
1993年4月,啟東男子朱某與沈某登記結婚,同年8月,兩人生下孩子朱某某。近年來,朱某的身體狀況不斷惡化,而沈某卻對丈夫的生活不聞不問。2010年12月,在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沈某又獨自將房屋拆遷款取走。
因為沈某的種種言行,朱某對孩子是否為自己親生產生懷疑,其后的醫學鑒定證實了朱某的猜測。因兒子已成年,朱某打算與沈某和平解決紛爭,然而,沈某與兒子卻與朱某斷絕了聯系。朱某維系這段婚姻的最后希望就此破滅。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可以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對朱某要求離婚的訴請予以支持。根據鑒定結論足以證實朱某某與朱某無親生血緣關系,故朱某沒有法定義務負擔朱某某的撫養費,朱某受欺瞞而撫養朱某某的相關費用,應結合時間跨度、物價指數、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量,由沈某酌情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沈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子,且對朱某長期隱瞞,有違公序良俗,亦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給朱某在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因此,朱某請求沈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給予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