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許他人幫忙受傷 造成損失如何分擔?
作者:王衍舉 發布時間:2016-07-13 瀏覽次數:717
生活和工作中,親戚朋友、鄰里、同事之間因為需要相互之間提供無償幫助乃常態,陌生人之間有時也會因為臨時需要提供無償幫助。那么,在這種義務幫工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應當如何承擔責任呢?日前,太倉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依法判決原、被告各承擔四六成責任。
2015年7月21日下午,老周開貨車拉著貨物到了目的地華方公司,恰逢華方公司的裝卸工人下班,沒人卸貨。之前華方公司車間里有專門負責操作橋式起重機的工人,以往雙方交易過程中均是由華方公司負責卸下貨物,但當天工人已經下班。老周就在車間里操作起重機開始卸貨。華方公司車間主任毛某在離開車間上樓吃飯的時候看到車間里老周開始卸貨,當時也沒有多想,也沒有制止老周卸貨。老周在卸貨過程中手被放置在邊上的工件剮傷,該意外事故給老周造成了不小的損失。老周找到華方公司要求賠償,華方公司認為老周是為了提早卸貨回家才自己主動卸貨的,損失應當自負,為此老周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方公司管理人員默許老周的卸貨行為,老周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下,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被告提供了卸貨勞務,雙方之間形成幫工關系。老周安全意識薄弱,在無人協同情形下擅自操控起重機卸貨,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確定華方公司對老周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老周損失2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