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出生的郝某是沛縣大屯人。2015年2月的一天,想要用錢的郝某想到了自家種的樹。這些樹位于大屯一處河沿附近,共49棵,是多年前郝某家人在此種下的。打聽了楊樹的市場價格,郝某決定雇人采伐并變賣這些楊樹。

  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郝某很快找到了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還有梅某、王某、閆某(另案處理),眾人商定了交易價格后,幾人明知沒有采伐許可證,依然揮斧砍倒了眼前的49棵楊樹。后經沛縣林政資源管理站鑒定,上述林木活立木蓄積為17.764立方米。

  第一次砍樹變賣并成功獲利,似乎一下讓郝某看到了來錢快的路子。

  當月,郝某在住處不遠處又看中了一棵楊樹,只是這棵樹好像并不是自己家的,因此這一次他沒雇人,而是自己一個人偷偷揮斧,砍倒了這棵活立木蓄積為2.8931立方米的楊樹。

  兩次砍樹得了錢又沒出事,郝某的膽子壯了起來。“這么多楊樹誰能注意到,干脆我就雇人隨便砍,都說是我的樹不就得了。”

  也是在2月,郝某伙同王某某預謀后,在明知這些樹歸屬他人所有且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位于沛縣大屯的20棵楊樹銷售給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梅某、王某。后5人將20棵楊樹采伐。這一次,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積為11.1034立方米。

  然而,就在這些樹木被采伐后不久,郝某自知案發了。原來,其偷砍林木的行為被他人舉報,警方展開了調查。

  2015年3月26日,郝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罪,次日,郝某被沛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變更取保候審。今年5月30日,郝某被沛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當年,郝某主動投案的消息很快被其他涉案人員知曉,同年4月10日,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共計四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供述案件事實。李某甲、梅某、王某還分別退繳了違法所得8500元、2834元、2833元。

  原來,李某乙和李某丙兩人都是李某甲的兒子,之前兩次濫伐林木,都是父子三人齊上陣的,如今案發,三人的違法所得統一由其父親拿出退繳。

  其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共五人分別被警方取保候審,而王某某則在今年5月30日,被沛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并羈押沛縣看守所。

  隨后,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濫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盜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犯濫伐林木罪,向沛縣法院提起公訴。

  7月11日,沛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公訴人提出被告人郝某、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坦白,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沛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郝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梅某、王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郝某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最終,法官作出判決:被告人郝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犯濫伐林木罪,判處罰金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其余五名被告人均犯濫伐林木罪,被判處罰金二千元到四千元不等。被告人李某甲、梅某、王某之前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