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害怕車內攜帶的吸毒工具被查獲,一男子在高速公路入口接受盤查時強行沖卡并將交警拖拽致受傷。近日,惠山法院審結《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該院受理的首起妨害公務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16年3月16日凌晨,王某駕駛一輛黑色小轎車行駛至錫宜高速無錫西入口處,遇到交警談警官帶領輔警設卡盤查。面對交警的例行詢問,王某眼神閃爍,言語支吾。談警官見狀,立即要求其熄火下車接受檢查。豈料王某利用在車內翻找駕駛證的間隙,突然發動汽車并加速沖向高速公路收費口。由于手還伸在車窗內,談警官被車窗卡住懸掛在車門外拖行了80多米,直到汽車強行通過收費站通道欄桿時從車上摔下。

  王某沖出收費站后并未停留,繼續在高速公路上逃竄。此時談警官雖然多處擦傷、衣物破損,但所幸沒有受嚴重的傷害,立即起身駕車追緝堵截。王某發現被交警追緝,以將近200km/小時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飛馳,并駕車從沿江高速華西出口撞開收費站欄桿逃得無形無蹤。幾天后,交警通過監控拍到的車牌號碼追查到了王某,并將其抓捕歸案。

  庭審中,王某承認,自己是一名吸毒人員,當天夜里遇到交警盤查,其害怕車上的吸毒工具被查獲后遭到處罰,一時沖動下做出了“拖拽交警沖卡”的行為。在逃跑途中,他還將吸毒工具丟出了車外,以為自己能僥幸逃脫懲罰,沒想到還是被抓住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指出,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此規定從重處罰。交警設卡查車是為了營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公民配合交警檢查是應盡的義務。如果對于公安民警的執法行為有異議,應依法依規提出并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行政復議,不能采取辱罵、阻礙甚至毆打等暴力方式,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