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800余萬獲刑
作者:黃則賢 發布時間:2016-07-08 瀏覽次數:797
7月7日上午,啟東法院對施某、施某平、黃某等涉嫌非法經營罪案作出一審宣判,三人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三年六個月、一年九個月,并分別被處罰金三萬至十萬不等,法院并責令三人退賠涉案贓款。
啟東法院審理查明,施某經人推薦,購買了廣州盛添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添公司)代理銷售的NCA富源公司股權。2011年1月14日,施某見有利可圖,與施某平共同投資成立啟東弘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營代理NCA富源公司股權銷售等金融投資業務,牟取非法利益。2011年3月15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啟東弘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盛公司)。施某、施某平負責公司全面運作,并聘用黃某負責接待咨詢、介紹投資等工作。
弘盛公司在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口口相傳,擅自以委托理財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巨額資金,對外宣稱弘盛公司代理NCA富源公司、烜豐公司、南源公司股權認購等金融投資業務,并承諾投資的客戶能獲取高額回報,招攬客戶前來投資購買股權及其他金融投資產品,并與客戶約定收取盈利部分的20%作為弘盛公司的代理收益。
施某、施某平、黃某三人以弘盛公司和個人名義與客戶簽訂授權委托書、固定投資協議書、短期借款協議等,讓客戶將投資款匯至三人個人的銀行賬戶或直接收取現金,再把客戶的投資款匯至NCA富源公司、烜豐公司、南源公司指定的李某慶、鄧某緯等個人銀行賬戶,把NCA富源公司、烜豐公司、南源公司頒發的股權轉讓權利證書、固定投資協議書交給客戶。
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施某、施某平以弘盛公司的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合計人民幣2826萬余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2518萬余元。黃某參與以弘盛公司的名義向他人銷售NCA富源公司及下屬子公司NCAI富匡公司、烜豐公司股權及以固定投資、短期借款形式吸收資金合計人民幣2695萬余元。
承諾期限到期后,因發現NCA富源公司、烜豐公司、南源公司的李某慶等收款人不明去向,三人無法向被害人兌現收益,導致案發。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施某平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設立公司,伙同被告人黃某,在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口口相傳,發放宣傳資料,擅自以委托理財的方式,代理銷售所謂欲上市公司原始股及借款等,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或者股權的形式給付高額回報,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三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啟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