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院:調解在開庭前五分鐘
作者:張玉 趙大為 發布時間:2011-02-25 瀏覽次數:601
2011年2月23日,在開庭前五分鐘,淮安中院民三庭成功調處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被上訴人是洪澤縣城某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上訴人周某是該小區業主,拖欠被上訴人2007年8月至2010年7月之間的三年物業服務費。被上訴人與該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江蘇華廈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由被上訴人向業主代收代交電子維修費、公共能耗(水、電)費。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服務管理合約中約定,違約一方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
法官在拿到案件后,立即聯系雙方溝通協調,多次與他們電話聯系,耐心細致地做說服工作,說明雙方的權利義務,但是雙方當事人仍然不同意調解。2月23日,開庭前五分鐘,抓住雙方在法庭見面的機會,法官再次主持調解,終于達成調解協議,上訴人當場一次性付清被上訴人物業管理費用,雙方消除了隔閡,案件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