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原本經濟條件并不好,但夫妻感情十分融洽,自從丈夫外出打工后,經濟條件改善了,但夫妻交流也變少了,夫妻感情淡化,丈夫竟與其他女子有染,并訴訟要求與糠妻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裴某與妻子王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88年正月舉行了結婚儀式。19881028(農歷)生一女孩。后雙方一直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活艱苦,夫妻感情較好,近年來,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務農照料小孩,經濟條件有所改善,但由于夫妻因工作分居兩地,之間交流溝通較少,夫妻間感情漸覺生疏,后丈夫行為出軌,導致夫妻間矛盾加深。丈夫具狀訴至本院,要求與共同生活二十余載的妻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并生育一女,本應互敬互愛,和睦相處,共建幸福家庭。原告不該有其他非分之想,影響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只要雙方多交流溝通,增進理解,雙方關系可以得到改善。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的實際情況,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準原告裴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