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把房子租給別人開飯店,樓上的鄰居可遭了殃,每天承受著油煙和噪音的侵擾。鄰居們不堪忍受,將房主和飯店老板告上法院,要求鄰居將房屋恢復為住宅用房并同時要求飯店老板停止在其租賃的房內開店的行為。近日,市中院對維持了一審法院“將該房屋恢復為住宅用房”的判決。

 

金湖縣居民李女士住在該縣城某五層小樓202室。根據規劃,一樓是門面房,25樓是住宅。李女士的對門203室的業主王女士同時在該單元的一樓有一間門面房。今年3月,王女士將一樓的門面房和二樓的房間租給唐先生開烤肉店。在經營期間,因烤肉店來往顧客較多,且烤肉店在營業時產生油煙及噪聲,對居住在樓上的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響。

 

李女士認為,烤肉店油煙排放等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日常生活,和樓上的其他四戶居民將王女士和唐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王女士將房屋恢復為住宅用房,并同時要求唐先生停止在其租賃的房內開店的行為。

 

開飯店的唐先生辯稱說,自己開飯店時候,已經作了改造,將油煙排放改到下水道,而且他們晚上8點以后就不安排客人到上面吃飯,沒有影響到樓上居民的正常休息。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外,應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淮安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亦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不應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房屋安全的要求,應該征得相鄰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書面同意后,報經規劃部門批準。原、被告共同居住的該幢建筑物第二、三、四、五層用途為住宅,此用途在該幢房屋建造報經審批時即己確定,房屋用途一經確定,不但建設單位或者開發商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作為購房人的業主在購買房屋后也不得改變房屋的用途。

 

住宅系私密性很強的處所,該處所周圍環境相對安全穩定,被告擅自將其所有的第二層房屋改變用途經營飯店,改變了住宅周圍的環境狀況,侵害了相鄰業主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規定,且該行為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法院一審判決第二層(203室)恢復為住宅用房。

 

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