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里觸電受傷,損失該由誰來買單?
作者:李師柯 發布時間:2011-02-25 瀏覽次數:652
在自己承包經營的農田中收油菜被埋沒在油菜中被鳳刮斷的電線電傷,王某索賠無門后一紙訴狀將村委會、鎮政府和供電部門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對此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作出判決。
2010年6月的一天早上,王某在其村西承包經營的農田中收油菜,在抱油菜桿時被埋沒在油菜中的電線電傷。王某受傷后即被送至南京醫院住院搶救治療,一個月后出院,醫生診斷為:右手電擊傷,共用去醫療費25000余元。在和村委會、管委會和供電公司索賠無果后一紙訴狀將他們告上法庭。
村委會覺得自己雖然對該線路擁有所有權,但認為已經委托供電部門管理,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鎮政府則認為,王某被電傷的電線屬于供電部門管理,與村委會及鎮政府均無關系。而供電部門又認為王某被電傷的電線所有權系村委會,該線路亦應當由其管理,該電線并非被告供電部門管理,供電公司僅僅提供電能,對于王某的經濟損失不應當由供電部門承擔。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村委會所有的供電線路墜落致原告受傷,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王某在自家自留田里勞動,未能盡完全的注意義務,導致損害的發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村委會辯稱該供電線路委托被告供電部門管理,因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不被采信。王某要求鎮政府、供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也不予支持。于是依法判決村委會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八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