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遭曲解 保險拒賠不成立?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糾紛
作者:陳祥 發布時間:2008-01-25 瀏覽次數:1166
本網蘇州訊: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后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后遭到保險公司拒賠。日前,張家港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一審判決被告永安財產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陳麗萍理賠款5026.7元。
2006年5月,張家港楊舍鎮的陳麗萍為其所有的一輛貨車向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張家港支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10000元×5座,保險期限自
永安保險公司辯稱,按雙方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約定,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實施后,應由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承擔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陳未投保交強險,而本案的損失又在交強險范圍內,故不應在商業險中理賠。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投保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被告主張的保險條款中的免責約定,應當理解為被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實施后,應投保交強險而未投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應由交強險理賠的部份免責,而本案原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已向被告投保了商業三者險,符合《條例》第四十五條關于“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規定,原告可在保險期滿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