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后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后遭到保險公司拒賠。日前,張家港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一審判決被告永安財產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陳麗萍理賠款5026.7元。

20065月,張家港楊舍鎮的陳麗萍為其所有的一輛貨車向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張家港支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10000元×5座,保險期限自2006111220071111止。20073717時許,陳桂法駕駛保險車輛與駕駛電動車的陳某相撞,造成陳某受傷,電動車損壞。陳桂法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20078月,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陳桂法、陳麗萍一次性賠償陳某6600元,并負擔訴訟費125元。事后,陳麗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拒,向法院提起訴訟。

永安保險公司辯稱,按雙方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約定,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實施后,應由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承擔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陳未投保交強險,而本案的損失又在交強險范圍內,故不應在商業險中理賠。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投保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被告主張的保險條款中的免責約定,應當理解為被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實施后,應投保交強險而未投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應由交強險理賠的部份免責,而本案原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已向被告投保了商業三者險,符合《條例》第四十五條關于“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規定,原告可在保險期滿即在20071111以后投保交強險,故被告的免責主張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判決被告永安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陳麗萍第三者責任險理賠款50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