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年來,射陽縣法院強化案件質效管理工作,力求審理好每一件案件,人人樹立辦鐵案意識。近期,該院刑庭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承辦法官嚴把事實關、證據關,避免了一起錯案的發生。
2007年4月13日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看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承辦法官嚴格按照辦案程序審理,在庭審中從被告人彭某的自然陳述及對其訊問中發現了種種疑點,庭后再次認真查閱卷宗,大膽果斷地提出了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彭某不是真正的交通肇事者,而是另有其人。通過討論后,對此案決定延期審理。經偵查部門進一步偵查,該案確系一起冒名頂替的案件。2007年3月7日下午2時序回老家射陽探親的上海某單位謝某酒后駕駛滬ES4823號轎車,沿射陽縣陳洋鎮境內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沿海高速立交橋西首路段時,撞上同方向周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致周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謝某駕車逃至射陽縣海河鎮彭莊村,其親友彭某得知后亦趕到彭莊村與謝某等人商議由其冒名頂替,并于當日下午4時34分電話報警,謊稱該事故時其駕車所造成的,在司法機關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彭某仍一直謊稱其駕車肇事,從而包庇謝某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實。彭某因犯包庇罪被射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真正的肇事者及另二名偽證、包庇的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