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與尹某某(已故)婚后育有尹某一、尹某姐妹倆,二人于1968年離婚后,姐妹倆一直隨母親共同生活。2017年尹某某身故,姐妹倆在未得到父親朱某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名字刻在母親的墓碑上。朱某某發現后較為惱怒,多次與女兒溝通未果。朱某某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女兒將其名字從墓碑上去除。

如東法院受理本案后,通過走訪調查和法庭審理,查明父母離婚后,姐妹倆與朱某某素無來往,且因歷史原因存在一定矛盾,雙方關系并不十分融洽,姐妹倆未經父親同意,將其名字刻在母親墓碑上構成侵權,違背公序良俗。后經本院主持調解,姐妹倆將父親名字去除,朱某某撤訴。

法官提醒:子女為去世父母立碑祭奠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從公序良俗角度出發,墓碑上通常刻父母雙方名字,為避諱生者名字可以采用紅色字體篆刻,但前提是需經生者本人同意。為墓碑上的名字起紛爭,通常發生在離婚家庭,特別是離婚后再婚的一方較為抵觸,子女必須事先征得其同意,否則容易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