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針對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充分運用協調機制定紛止爭。

一是將協調機制貫穿于行政審判工作的始終。無論是在庭前證據交換階段、庭審過程中還是案件審理結束后宣判前,只要當事人愿意協調解決,并有協調解決的可能性,就積極組織協調。

二是在院黨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爭取多方支持開展行政案件協調工作。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社會影響大的群體性案件或者涉及到政府部門的案件,主動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請示匯報,爭取支持,多方參與做好協調工作。

三是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與聯系。通過發出司法建議、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以案說法,指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促使其采取整改措施,自行糾正不足和錯誤,以減少和消除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矛盾,使案件朝有利于協調解決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