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女方要求離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婚生子的撫養費的案件。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DNA鑒定,男方才得知婚內所生之子并非他親生的。結果,女方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不僅沒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被判賠償男方精神損失5000元。

 

20025月上述當事人均系再婚結婚,200510月女方生一子。婚后女方一直在家打零工,男方則外出務工。婚后,雙方因生活困難,多次發生爭吵。2010年,男方外出打工一直不歸,僅每年不定期寄回些家庭生活費用。201110月,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男方離婚,并要求男方負擔孩子的教育生活費用。

 

被告則辯稱,從結婚到現在夫妻感情一般,同意離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寄錢回家養家糊口,承擔了做丈夫和當父親的責任。并要求對婚內所生的兒子進行親子鑒定。并稱,如果是其親生子,其愿意支付撫養費用;若不是其親生子,則要求女方返還其已支付的撫養費用,并賠償精神損失。對男方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的申請,女方也表示同意。后經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法院委托省城一家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結果鑒定結論是:被告與該男孩不是生物學上父子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子與被告沒有生物學上父子關系,表明原告違背了我國婚姻法“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侵害了被告的人格利益,給被告帶來了精神痛苦,原告應當賠償被告一定的精神損失。根據案件情況,結合侵權人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精神損害慰問金以5000元為宜。原告還應當返還被告已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15000元。宣判后,原、被告雙方服判,均沒有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