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是不幸的,但更不幸的是因交通事故導致高齡準媽媽被迫流產,甚至可能因此喪失生育功能。最近,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流產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件。

 

原告俞某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老家在蘇北農村,家庭條件一般,且家中有四位老人需要供養。俞某長期從事高速公路運輸工作,作為女性,這位工作對于俞某來說,的確相當不容易,長期跑運輸,飲食不規律,身體也得了一些病,但一想到自己辛勤的勞東可以改善家庭條件,讓老人能夠安度晚年,俞某覺得這一切都不算什么。因此,即使有六個月身孕,仍然堅持在高速公路上跑運輸,沒有在家休養。

 

但天有不測風云,20101216日,被告趙某駕駛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滬寧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125km處附近,偏駛右側車道,與原告俞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致車輛失控碰撞中央隔離護欄。事故導致原告俞某當場昏迷。被立即送往醫院急救。事故發生前俞某已經懷孕六個月,事故導致胎盤早剝,迫不得已,當日行剖宮取胎術。當原告俞某得知已經懷孕六個月的孩子沒有保住,而且今后可能無法再生育的事實后,痛哭不止,精神受到極大的打擊,終日神情恍惚,以淚洗面。

 

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趙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俞某沒有責任。原、被告之間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因對是否需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存在較大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俞某于是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六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車禍中造成損傷,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都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應當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導致原告懷孕六個月胎盤早剝被迫流產,交通事故和原告流產之間明顯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盡管俞某未因此次交通事故構成傷殘等級,但直接導致其流產,考慮到發生事故時俞某已經37歲,屬于高齡產婦,且今后可能無法再生育,這給其精神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心靈的創傷是長久的,綜合考慮肇事方的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原告應得到司法的充分救濟,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