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妙齡少婦吳某因不滿丈夫王某婚前故意隱瞞生理缺陷,經過三年噩夢般的無性婚姻后,吳某第二次向江蘇大豐市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在庭審中,王某抗辯稱自己有生理缺陷,婚后兩人沒有共同的夫妻生活,要求吳某返還一半的彩禮(3萬元)。日前,法院經審理,判決吳某與王某離婚,對王某返還彩禮的主張未予支持。

 

吳某與王某2008年初登記結婚。新婚之夜,吳某氣憤地發現,王某故意隱瞞了其有先天性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事實。婚后,兩人四處求醫,一直未能治愈,遂產生矛盾,于2009年初開始分居。在本次庭審中,王某辯稱雖然兩人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由于自己有先天性生理缺陷,婚后三年,兩人從沒有過一次成功的性生活,故要求吳某返還3萬元彩禮。吳某聽后哭笑不得:你要求返還3萬元彩禮,那我這三年來的青春損失費你賠嗎?你送的彩禮,婚前買了價值兩萬多的家具家電等嫁妝都在你那里,現在我也不要了。剩下的錢給你到處看病及生活開支消費掉了,我拒絕返還。

 

法院審理后,經多次調解無效遂作出上述判決,并向被告王某判后釋疑:由于你與吳某已登記結婚,并在結婚后分居前已共同生活一年有余,故你主張彩禮返還沒有法律依據。“共同生活”的含義除了包括共同的住所之外,還應包括:1、夫妻間的性生活;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即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慰藉與理解;3、夫妻間的相互扶助義務;4、夫妻共同對外承擔其他家庭生活的義務。所以,不能把“共同生活”狹義的理解為夫妻性生活。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