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漣水縣大東法庭成功調處了一起相鄰通行糾紛。案件當事人嚴某和張某是同村同組人,20115月,張某改建房屋,兩家因通行問題發生矛盾,互不相讓。今年9月,嚴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拆除一樓卷簾門,恢復通原有通道以便通行。

 

承辦法官開庭調解不成后,為查明案情真相,到該村現場實地勘驗,并與村里多位村干部談話。承辦法官了解到,嚴某家住東側,張某家在西側,兩家房屋前面有一條東西走向的通道。1998年,張某經村里同意最初建房時,西側一間下面沒有門,也沒有墻,是作為公共通道的。張某改建房屋后,在其房屋西側一樓處安裝了卷簾門,事實上堵塞了該通道。張某建房后,嚴某平時可以從后院小路繞行,但只能簡便通行。按照不動產相鄰關系一方應當保障他人生產、生活所需要的通行需要的有關規定,嚴某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但是,承辦法官認為僅靠判決,不能解決兩家發生爭執的矛盾根源,還可能激化矛盾。因為嚴某和張某兩家并無大的仇怨,多年來一直相處融洽。 2011年春天集體賣樹時,因賣樹款分配問題,兩家關系才開始惡化,互相不再往來。當時,村組干部多次做雙方工作,組織調解未果。

 

為了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承辦法官決定再次做雙方當事人工作,于是將兩家召集起來一起在張某家門前開會,與當地村組干部一道,耐心細致地做雙方思想工作。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察覺嚴某回家農忙的兒子比較通情達理,便以他為突破口重點勸說,說服嚴某兒子后,又趁熱打鐵,動員其勸說嚴某。最終,嚴某接受勸說對張某講道,“我知道你家安裝卷簾門是考慮安全問題,兩家長輩發生矛盾,但子女們今后還要相處下去。”并主動表示不再追究張某改建房屋的事情。而張某聽到嚴某此話十分慚愧,連忙改變態度說道,“這件事原來就是我的不對,只是我認為官司打輸了,我家會很沒有面子,以后在村里也會抬不起頭來。”張某承諾掏錢修繕后院道路,在農忙或嚴某建房時,還會敞開卷簾門以方便嚴某家的通行和運輸。曾多次調解兩家矛盾的村組干部見此也贊嘆道,“法官在查清是非后也不以理壓人,而是以情動人化解矛盾,讓老百姓口服心更服,這樣的調解的確比判決硬斷的效果更好!”經法庭調解后,兩家關系終于“雨過天晴”,門前又是一片歡聲笑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