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暑假剛剛來臨之際,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由7歲男童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看似離奇,其實在我們生活中屢見不鮮,應當引起家長朋友們的重視。

  事故是這樣發生的:7歲男童小余乘舅舅車時,舅舅將車子停靠路邊下車辦事將小余一個人扔在車后排座上。舅舅離開不到5分鐘小余自行打開車門時,車門不慎與路邊行駛的電瓶車發生碰撞,導致電瓶車乘客倒地受傷嚴重。最后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時,因電瓶車載人讓電瓶車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但是7歲的小余仍舊逃不開承擔主要責任。由于小余不是機動車的駕駛員,對于本起事故中傷者的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予以理賠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部分可以免賠,而相應的責任需要小余的監護人來承擔。最后因為小余的家長經濟困難,與傷者在庭前協商時傷者讓步達成調解協議,但是也支付了一萬多元的賠償款。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在駕車帶兒童出行時,家長對兒童一定要盡到必要的監護責任,不能讓兒童做擅自開車門這樣危險的舉動,否則不僅可能像小余的父母一樣承擔其侵權責任,而且可能造成兒童傷亡等更加嚴重的后果。現在大多數車輛都有兒童鎖這個功能,上鎖后后排車門只能由人從外面打開,很好地防止了這類隱患,家長們一定要注意利用好這個功能,使駕車帶兒童出行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