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少繳稅款,南通某設備公司財物負責人黃某經喬某介紹,以支付票面金額8.5%的開票費從山東一家機械物資公司李某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后申報抵扣進項稅款2.3萬余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兩被告公司罰金4萬元,被告黃某、喬某、李某被判處9至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1年。

  80后的黃某與丈夫朱某共同創業,夫妻二人在通州創辦了一家設備公司,朱某負責經營,黃某負責財務。2015年7月的一天,黃某來到喬某所在的五金店購買配件,說起當月的增值稅進項發票不夠抵扣,黃某便讓喬某幫忙虛開點增值稅專用發票回來抵扣稅款,喬某提出要收取票面金額8.5%的開票費,黃某隨即答應。于是,喬某聯系了與其有業務往來的山東聊城某機械物資公司實際經營人李某,并答應支付票面金額7.5%的費用給李某。沒過幾天,喬某便讓黃某到店里拿發票,黃某當場支付了8.5%的開票費,喬某扣下1%的“介紹費”后,將余下的錢款支付給了李某。同年8月,黃某又以同樣的方式通過喬某找李某虛開了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南通這家設備公司用兩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款2.3萬余元。喬某從中收取開票費1628元,李某收取12100元。

  本以為可以瞞天過海,但逃稅行為最終還是被稅務部門發現。2016年3月10日,黃某、喬某經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傳喚到案。3月14日,李某也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發后,南通某設備公司補繳了增值稅2.3萬余元,并被稅務部門處以一倍罰款。喬某、李某也分別退出非法所得。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公司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黃某作為直接負責的財務主管人員,李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而喬某明知兩被告公司之間沒有實際交易,卻從中介紹,亦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都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官提醒廣大企業主,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為了少繳稅款,不講誠信甚至觸犯法律,到頭來終將得不償失,唯有誠信守法才是經商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