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肇事兒子頂包 父子雙雙領受刑罰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06-29 瀏覽次數:743
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了一起因嚴重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和包庇案件。
2015年11月25日14時許,被告人施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241省道由北向南行至十字路口處,小型轎車前部與同方向左轉向西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右側相撞,發生事故,致被害人楊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被告人施某某原系金壇某五金廠經營業主,由于其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2012年該廠發生了一死二傷的重大事故,施某某于2014年5月因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施某某擔心發生此次交通事故會被撤銷緩刑,此次犯罪行為也會受到從重處罰,情急之下他打電話向兒子小施求助。小施到達現場后發現楊某傷情嚴重,情況很不樂觀,故父子二人商量決定由小施替父頂包,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于是小施打電話報警稱自己駕駛轎車撞了楊某,施某某則逃離事故現場,交警部門認定施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發生事故后,父子二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觸犯國家法律,寢食難安。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十天后父子二人來到金壇交警大隊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案發后,被告人施某某向被害人楊某近親屬賠償人民幣120萬元,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施某某有自首、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量刑情節。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小施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犯罪較輕,被告人小施犯包庇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當觸犯法律時,千萬不能抱有僥幸心理,更不能為了掩蓋犯罪行為而做出另一種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某不但難逃法律的制裁,還害了自己的兒子,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