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野(化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法規對社區矯正的規定,被揚中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決定對罪犯袁野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六個月。

  原審查明:罪犯袁野伙同他人駕駛面包車至揚中市多地采取手拔的方式盜竊樹苗1100余棵。經鑒定,被盜樹苗價值人民幣14300元。案發后,罪犯袁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罪犯袁野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揚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以盜竊罪對犯袁野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袁野在被判處緩刑以后,在法定期限內至其戶籍所在地的灌云縣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其矯正前期表現尚好。但是,據矯正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據表明,罪犯袁野自2015年4月15日至同年5月26日一直處于失聯狀態,社區矯正機關經過走訪其家屬亦無法與罪犯袁野取得聯絡,于是以罪犯袁野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法規對社區矯正的規定為由向本院提請撤銷緩刑。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裁定。

  【法官點評】  社區矯正:是指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四類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所實施的非監禁性矯正刑罰。

  判決中緩刑部分即罪犯接受社區矯正的期限,也是對罪犯教育、監督的考驗期限。值得說明的是:罪犯成功的通過考驗期限不等同于刑罰執行完畢,相當于社區矯正考核合格從而不必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僅指主刑不包含附加刑)。具體結合本案罪犯袁野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依法應當被撤銷緩刑。因此,作出如上裁定是正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