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來,蘇州二手房市場出現價量齊漲的局面。在二手房成交大熱的刺激下,部分二手房主的報價也開始水漲船高,更有甚者,賣房合同都簽了,還想漲價,寧愿賠高額違約金也要違約。近日,園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二手房買賣糾紛,經調解,賣方李女士退回定金和預付購房款,并愿意賠償原告張某50%的違約金。

  張某為改善居住環境,購買了一套位于園區的房子。在與房主協商確定后,以總價260萬的價格簽訂了購房合同,并預先交納5萬元定金和35萬元購房款,合同規定在2015年8月1日之前完成過戶。誰知賣方李女士原先房屋所有權登記有誤,導致無法變更過戶登記,就被耽擱了下來。誰也想不到的是,2015年下半年,園區房價瘋漲,不少樓盤已經突破三萬大關,這讓張某心里是又喜又急。喜的是這次買房賺大了,急的是如今過戶受阻,不知何年何月這房子才能寫上自己的名字。

  心急如焚的張某聯系到賣方李女士,希望其盡快配合辦理好過戶登記。可以經過了約定期限半個月,李女士還是沒有任何回應,張某無奈之下將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配合房屋過戶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張某認為自己有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被告辯稱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房屋按揭貸款的提前償還,并配合身份資料調取,沒有阻礙交易造成違約的事實存在,只是由于產權登記問題相關部門無法辦理過戶才,被告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責任。最終,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解除原簽訂合同,被告一次性返還原告定金及購房款40萬元及賠償其他各項損失135萬元。

  法官提醒:房價上漲帶來了二手房交易糾紛的大幅增加,“利”字作祟使得不少賣方甘冒違約的風險,寧可賠償高額違約金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出賣人因房價上漲而毀約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利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也不利于社會誠信的建設,對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也有著極大的損害。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滌除抵押權、資金托管、戶口遷移、違約金比例等問題,預防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