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風險”理財 損失誰買單?
作者:丁文芳 沈歆 發布時間:2016-06-28 瀏覽次數:858
理財品種五花八門。為吸引投資者,資產管理公司甚至推出一種所謂“零風險”理財:代人炒股,約定收益雙方按比例分成,虧損全部由公司承擔。近日,吳中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因“零風險”委托理財而引發的糾紛。
李某系外省來蘇務工人員。2015年上半年上指、滬指一直持續上漲,高歌猛進,其見身邊的朋友炒股賺到錢,心里也癢癢的,在某證券公司開設賬戶準備加入炒股大軍,但考慮到自己炒股經驗不足,便委托玖盈公司對其賬戶內的資產投資管理,雙方為此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起始資產為100000元,委托期限為2015年6月8日至同年9月8日。李某將交易賬號及密碼告知玖盈公司,由該公司進行交易操作。資金管理收益李某得40%,資產管理公司得60%。玖盈公司自愿承擔全部虧損。協議簽訂后,資產管理公司即開始對李某資產進行股票投資。出于對玖盈公司的信任亦為了遵守約定,李某在委托期間從不插手交易。至2015年8月底,原告發現賬戶出現一定程度虧損,其聯系玖盈公司業務員,對方告知系大盤正常波動,讓其放心。至2015年9月8日委托期限屆滿,李某依約接管上述賬戶,賬戶資產價值僅為52575.95元,虧損達47424.05元。李某要求玖盈公司依約賠償其上述損失,公司一直找借口推脫。李某遂訴至吳中法院,請求判令玖盈公司賠償其損失47424.05元。審理中,法院前往玖盈公司注冊地,公司已關門停業,人去樓空。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玖盈公司簽訂《資產委托管理協議書》,約定李某委托玖盈公司對其賬戶資金進行管理,雙方之間系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協議約定投資虧損的風險由受托人承擔,該條款是受托方作出的保證本金安全的承諾,與向委托方保證盈利而不虧損的約定無異,實質上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保底條款將投資風險完全分配給受托人,嚴重違背委托代理的基本原理,違背了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為無效。保底條款作為協議核心條款,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保底條款無效應導致合同整體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對損失分別承擔責任。最終,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雙方有關盈利分配約定考量,判定上述損失原告自行承擔20%,被告承擔80%
法官提醒: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所謂的“零風險”實際是旱澇保收的保底條款,具有極強的信用投機色彩,金融市場本就高風險,只盈不虧的零風險投資與投資行為的本質是相矛盾的,這種保底條款本身也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在理財市場亂象頻生的今天,除了應從制度層面規范市場、加強監督外,投資者也需擦亮雙眼,根據自身需求、明確了解理財產品各項信息、謹慎考慮后再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