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張明在一次工作中不幸意外墜亡,十天后張明的遺腹子小寶呱呱墜地。半個月內經歷了喪子、新生悲喜兩重天的張家老兩口原應幫助兒媳陳麗共同撫養孫子健康長大,卻沒想到因為分割張明的遺產起了糾紛,兒媳竟與自己對簿公堂。吳中法院近日調解了這起繼承糾紛,融情于法化解了這家人的矛盾。

  張明是張家老兩口的獨子,2014年9月11日在安裝升降機加節過程中意外摔下并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十天后,張明的妻子陳麗誕下一子。事故發生后,張家老兩口與責任方協商,代領了賠償款160萬元。十多年前,張父還為張明投保了一份保險,事故后老兩口領取了保險金5萬元和紅利6千余元。并用這些賠償款為張明的喪事支付了38萬元的費用。

  陳麗與張明結婚后一直都沒有工作,平時生活開支都是由張家老兩口負責的,每月二老支付給陳麗數千元不等的生活費。得知張家領取了高額賠償金后,陳麗認為應當依法分割上述款項,遂訴至法院。二老表示保險金是張父為張明購買的,應該還給張父,愿意把賠償款中陳麗應得的部分支付給她,但考慮到孫子年幼,希望與陳麗共同監管孫子應得的部分。

  考慮到本案爭議較大,承辦法官江偉依法向責任方進行調查,查明遺產范圍。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責任方因張明身亡事故而向張父、張母支付的賠償款應屬對張明近親屬即原、被告四人的賠償,因此原告要求予以分割,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但根據各方的約定,其中100萬元系法定賠償款,該款項的分割應當參照主要的法定賠償項目進行分割。至于余款60萬元,其中30萬系喪葬費用,實際負責操辦喪事的系張父、張母,二原告應少分或不分,另外30萬元根據約定應由陳麗、張父、張母各分得10萬元。至于保險理賠款,雖系張父投保,但實際受益人為張明,故該款應當作為張明的遺產由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原、被告四人繼承。

  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江偉法官反復與雙方進行溝通,多次組織調解,充分釋法明理,耐心疏導安撫,雙方終于握手言和。張父張母愿意分割給陳麗和孫子共計83萬元,并另外補償孫子10萬元,由陳麗監管應屬孫子的款項,雙方還協商一致老兩口每周有兩天時間探視孫子,陳麗對此予以配合。

  江偉法官說:“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配偶與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有權在第一順序繼承遺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而在適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江偉法官更將本案的著眼點放在了年幼的孩子身上,對于原、被告而言,逝者已逝,生者如斯,如何讓孩子在一個和諧的家庭中健康成長才是關鍵。“法官處理案件不是機械的適用法律,而應當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江偉法官說:“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應當考慮情法交融,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用親情化解矛盾,實現真正的案結事了。”(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