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味”肉串毒倒三歲幼童 加工者夫婦獲刑
作者:吳皆與 吳向陽 發布時間:2016-06-24 瀏覽次數:816
“出事后我很后悔,對受害人及其父母說對不起”,被告席上的張某沒有想到,一包雞肉串竟會惹出這么大的禍。
2016年5月19日,常熟法院對被告人張某、蔣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暫扣于法院的賠償款人民幣5693.71元于判決生效后發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天(化名);禁止被告人蔣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3歲多的小天睡夢中突然面色青紫、渾身抽搐,家人被嚇壞了,趕緊將小天送至醫院。經診斷,孩子是亞硝酸鈉中毒,所幸經過洗胃后孩子脫離了生命危險。醫生推測是吃了什么不好的東西,家人反復回想,感覺孩子晚上吃的里脊肉串最可疑,于是選擇了報警。12月16日,公安機關將張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訊問,被告人蔣某于當天晚上經電話通知主動投案。
經查,2015年4月至12月間,張某伙同妻子蔣某在位于常熟市虞山鎮的租住處內,使用亞硝酸鈉等物質自制混合調料用來腌制雞肉串,之后將腌制好的雞肉串售予黃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冷凍食品批發店進行市場銷售。小天食用的正是從該批發店購買的雞肉串。經抽樣送常熟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在張某、蔣某住處查獲的制作好的雞肉串中檢出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含量為558mg/kg,在其售予黃某的雞肉串中檢出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含量為2587mg/kg。而在國家相關規定中,亞硝酸鈉是絕對不允許被添加在食品中的。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天以被告人張某、蔣某的犯罪行為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16703.7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蔣某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應依法分別予以懲處,故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F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而依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最高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民以食為天,而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應當遵紀守法,時刻牢記行業準則,守住法律底線,把食品安全意識放到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