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不,我們不約!
作者:李雙艷 發布時間:2016-06-22 瀏覽次數:836
陳女士為了提前收回被轉租出去的門面房,自導自演了一場違約責任糾紛。她向法院起訴承租其房屋的郁某,認為郁某的經營活動和二次轉租行為違背了合同約定,要求依法解除二人的租賃合同。虎丘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審理,最終抽絲剝繭查明真相。日前,法院已經依法審結此案。
2014年8月陳女士與郁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陳女士將某商業街一間60平米的商品房出租給郁某,租期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2015年4月,這間商品房里突然換了新主人。陳女士告訴記者:“他(郁某)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把房子又租給張某做小龍蝦生意,而且這個店還沒有營業執照。”據陳女士所言,她曾多次催促郁某補齊所缺的營業證照,但都沒有得到答復。因此,2015年5月陳女士委托某律師事務所發函給郁某,要求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并要求解除租賃關系并返還出租房屋,可郁某卻不予理睬。與陳女士所言截然相反,郁某卻告訴記者:“我把房子租給別人,她是知道的。”
審理階段,法院抓住一個細節,最終抽絲剝繭揭穿原告謊言。原來,2015年7月,陳女士曾向張某(次承租人)收取水電費1646元,并有收條為證。這說明陳女士所言的郁某在沒有得到其許可的情況下轉租房屋是不真實的。另外,法院查明,目前龍蝦店的相關營業執照正在辦理中,之所以遲遲辦不下來,原因在于陳女士沒有將原有的證照進行注銷。故法院駁回了原告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房屋租賃過程中如果存在轉租的情況,法律關系就會變得復雜化,承租人在轉租房屋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三點:其一,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其二,轉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原租賃期限。其三,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他既享有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義務,也享有新轉租合同中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夠鉆空子對被告提起訴訟,追究他的違約責任,原因在于被告沒有取得原告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