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某為昆山某文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公司)職員,因違規操作私自收款被公司發現后告上了法庭。日前,昆山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茅某于2011年進入了昆山公司工作,因為平時工作努力很受公司器重,短短幾年光景,他已任市場部經理職務。應該說,作為85后的茅某算是年輕有為。然而,今年上半年公司的一次例行檢查卻改變了他的命運。原來,昆山公司在2014年4月與蘇州某電影放映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告代理合同,由茅某擔任該項目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公司的一個可觀項目,合同簽約順利,代理費高,可偏偏在這時茅某卻動起了歪腦筋。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他于2015年4月向蘇州某電影放映有限公司員工發送廣告執行單,私自投放廣告、私自收款。面對公司的質問,茅某承認了以上侵權行為,并承諾賠償應有的損失,然而卻遲遲未有賠償。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該公司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損失48988元。

  法院審理認為,昆山公司職員茅某在從事公司廣告業務過程中存在飛單的行為,按照原告昆山公司確認的計算方式,扣除稅金、提成和服務費用等,認定原告損失為39000余元,并最終判決被告茅某判賠原告昆山某文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損失39000余元。

  法官提醒:所謂飛單簡單來說就是銷售業務員拿到訂單后,不將訂單交由自己公司做,卻將訂單放在別的公司做。飛單行為無論從職業道德層面來講還是從法律角度來看都是不允許的,公司職員借助公司資源進行違規操作拉私活進行的飛單行為,違背了合同法的相關精神,如果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時,就要面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