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招收擇校生、借讀生被行政處罰
作者:佟法軒 發布時間:2016-06-21 瀏覽次數:838
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招收擇校生比例達44%,違規招收借讀生165人,某中學因其價格違法行為受到物價部門的行政處罰。6月21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布這起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結果,該行政處罰決定被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
徐州市銅山區物價局在對轄區教育收費專項檢查中查明,某中學2013年秋季招收新生904人,其中招收統招生519人,招收擇校生220人,擇校生的比例達到招收計劃數500人的44%,招收借讀生165人,收取借讀生擇校費(實際是以擇校費的名義向借讀生收取借讀費)170.84萬元。物價部門認為該中學的行為不僅違反《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2013年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辦[2013]4號)》中“規范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行為。……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政策,每所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不含擇校生數)的20%,嚴禁擅自擴大擇校生比例”,以及“嚴禁在擇校生外以借讀生、代培生、旁聽生等名義招生并高收費”的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所指的“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其多收價款170.84萬元屬違法所得。
銅山區物價局查明情況后向該中學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將多收價款170.84萬元予以退還,但該中學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予退還,遂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3]銅價檢案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校沒收違法所得170.84萬元。而該中學校對所受到的行政處罰既未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在履行期限15日內主動履行,僅在被《履行行政處罰催告》后才于2016年3月22日繳納5萬元。物價部門于今年4月21日向銅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銅山法院審查認為,物價部門對被申請人某中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適當,符合申請執行條件,依法裁定準予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
本案承辦法官王德秀介紹,違規招收擇校生、借讀生不僅增加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有的學校接收擇校生、借讀生過多,大班額現象突出,也不利于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加之借讀生管理上的權責不明晰,還存在著借讀生教學質量、安全責任以及法律糾紛等方面的風險和隱患。目前,一年一度的中考已經結束,新學年普通高中報名招生工作即將開始,王德秀法官呼吁,有關學校應引以為戒,嚴格規范招收擇校生行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違規借讀問題的監管,促進和保障教育均衡發展,維護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