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聚會酒后駕車被撞身亡 家屬狀告同飲者及公司
作者:史元昭 發(fā)布時間:2016-06-21 瀏覽次數(shù):951
在鎮(zhèn)江新區(qū)某公司工作的王明(化名)與同事聚會,酒后開摩托回家,當晚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于次日搶救無效死亡。親屬以參加聚會的12名同事未盡勸阻和注意義務,向眾人索賠無果后訴至法院,并將某公司一并列為被告。日前,鎮(zhèn)江開發(fā)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件因同事聚餐飲酒而引發(fā)的案件。經調解,12名被告同意共同支付49500元賠償。
酒后駕車遇車禍身亡
2014年6月10日晚,王明與公司本部門其余12名同事一起在新區(qū)某酒店就餐。臨近晚上8點眾人飲酒結束,隨后王明騎摩托車回家。在行駛到臨江西路某交叉路口時,與李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該事故至王明受傷、兩車受損。王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鑒定,王明體內血液乙醇含量為145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經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京口大隊認定,王明和李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親屬狀告12名同飲者及公司
王明的意外死亡,給家庭帶來了重創(chuàng)。2014年10月經法院判決事故責任人按責任比例賠償王明繼承人各項損失共計1143643.59元(含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王明的父母、妻兒四人認為公司和一同參與聚會的12人對王明的死亡亦應有賠償責任,于2015年12月將12名同事及公司一并起訴至法院,訴稱公司作為組織者、同部門其余12名同事作為實際參與者,對于王明酒后應有提醒和照顧義務,眾人在王明駕駛摩托車離開時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阻勸,故各被告對于王明的死亡有一定的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決各被告應承擔王明死亡損失的20%的責任,計228156元。
庭審中,公司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相應證據(jù)辯稱,公司隨報銷了餐費,但并非本案聚餐的召集者,與王明的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且無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王明發(fā)生意外后,公司動員全公司員工積極募捐46010元,公司支付慰問金40000元,不應再承擔其它賠償責任,原告屬于得理不饒人。
12名同事被告辯稱,王明所參與的聚餐應屬于公司行為,與各被告并無直接關系,王明有完全行為能力,對自身酒量應有控制能力且當晚其并未喝多。聚餐中,各被告也未勸其飲酒,聚餐結束后,無法預見事故發(fā)生,更無法盡到進一步照顧義務。故對王明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也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2名同飲者愿賠償49500元
面對雙方的爭執(zhí),法官耐心細致地向雙方做工作,從法律規(guī)定、道義層面進行講解,經過多次調解工作,雙方對立的情緒有所化解,勸說原告調整了部分訴請和責任比例。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各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共計49500元,該糾紛就此了結,再無其它爭議。
法官提醒:2015年,鎮(zhèn)江開發(fā)區(qū)法院累計審理危險駕駛案件27起,其中有5起系酒后騎摩托車。2016年上半年,該院審理的13起危險駕駛案件中,有6起是酒后駕駛摩托車。
自“酒駕入刑”生效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為絕大多數(shù)人的行為戒尺。希望大家珍視自己、珍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酒后莫駕車。
同時,如果因聚會飲酒,飲酒者酒后發(fā)生意外事故,組織飲酒者和共同飲酒者都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聚會時,共飲人之間應負相互提醒、勸告適量飲酒義務,對飲酒過量者,應予以照顧并保證安全,對酒后駕車行為應及時進行有效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