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線數字出版有限公司經作家凌解放(筆名二月河)授權,取得《乾隆皇帝》、《康熙大帝》等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并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法律追究。被告北京新東方揚州外國語學校在其所有并管理的網址名稱為“北京新東方揚州外國語學校”的網站上,不經原告授權,即擅自提供《乾隆皇帝》、《康熙大帝》作品供網絡用戶下載,已侵犯原告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故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7000元。

  本案被告認為作為學校,為向校內學生提供課外閱讀素材才在學校網站上使用了涉案作品,目的是為了豐富學生的閱讀量,有明顯的教學性質,實屬無心之過;涉案的電子圖書館建成于2014年,且在被訴之初即發現行為不妥,故已關停了網站的圖書瀏覽功能,實際使用時間短且點擊量較小,絕大部分點擊也都發生在校園內,校外點擊量不足10%,故即使有過錯,也是很輕微的且沒有謀取任何利益,故原告要求賠償的請求難以接受。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公司依協議取得《乾隆皇帝》、《康熙大帝》兩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網站上傳原告權利作品,且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免責、合理使用等范疇,其行為已侵犯原告北京中文在線出版有限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0元。

  法官評析:凌解放(筆名二月河)作為作品《乾隆皇帝》(6冊)、《康熙大帝》(4冊)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原告經作者授權許可取得兩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學校作為涉案網站的所有人與管理人,對其網站上傳刊載的內容負有審慎的審查義務,如該網站上的內容涉及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認為其在學校網站使用涉案作品是為了豐富學生的閱讀量,有明顯的教學性質,試圖表明其對涉案作品有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性質,但因被告的網站內容對外公開,任何互聯網用戶均能通過被告網站閱讀、下載涉案作品,故被告的行為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供教學使用的合理范圍,其行為已侵犯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由于本案中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故綜合考慮到被告涉案網站的性質(系學校綜合性網站而非追求盈利的專門性閱讀網)、該網站電子圖書系統的對內對外影響力(一定程度上體現于涉案作品的被閱讀數)、作者的知名度與作品的暢銷度、被告的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后果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諸多因素,酌定在本案中被告須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