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7日,原告互某租賃了被告揚州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揚州某倉庫第一層第1-28號的房屋作為副食品儲存倉庫,租期三年,從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使用費75006.36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使用費,并使用該倉庫。2013年7月7日晚揚州下了暴雨,由于倉庫三樓上的下水管破裂,導致雨水從下水管破裂處進入三樓,并流到二樓和一樓,造成原告的倉儲副食品被淹。后經雙方初步清點數字,受損失的副食品價值80多萬元,雙方未能就原告的損失賠償達成一致,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61257.65元(其中原、被告有交接清單的副食品損失816307.65元、無交接清單的副食品損失105000元、金絲猴鋁合金專柜損失13000元、裝卸費1450元、勞務費10500元,需購買包裝箱費用15000元)。上述涉及副食品損失計算標準均系原告給下游客戶的現金批發價。

  而被告揚州某資產公司認為2013年7月7日,暴雨導致下水管道破裂的事件依法應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為該事件是合同雙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無法克服,該事件發生后,被告的相關人員協助原告進行搶險,在被告已盡力的情況下,被告對原告的訴請不承擔責任。原告就本案提起違約之訴 ,在被告已經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被告對原告的訴請不承擔責任,二樓的樓板伸縮縫,在原告使用倉庫前就客觀存在,原告將其用于存儲副食品或者糖果,自身缺乏注意義務。即便被告對于原告的相關損失負有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庭對于原告訴請的損失范圍大小及依據暴雨受潮的相關性進行認定,被告尊重法院在運用損失的可預見性規則,原告不當擴大損失規則,過失相抵規則后確定的合法損失,另被告先前借給原告150000元供其經營周轉。

  由此可以看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暴雨后下水管道破裂能否認定為不可抗力。下暴雨本身可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一種類型,但在此案中,暴雨后下水管道破裂能否認定為不可抗力,原告的損失又該由誰來承擔呢?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因被告房屋三樓的落水管爆裂,雨水流至原告承租的一樓房屋,導致其存儲的部分副食品受潮,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關于被告提出的暴雨導致下水管道破裂的事件依法應認定為不可抗力的問題,我院認為原告受潮的副食品是由于被告三樓下水管道無法承受暴雨侵襲而導致,本質原因系下水管道質量問題,而對于該質量問題被告作為房主具有應盡的管理義務,且質量問題也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故對被告認為本案是不可抗力的辯解我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針對原告主張的受潮副食品范圍及副食品損失價值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我院認為原告受損的副食品范圍以原、被告雙方交接清單為準,根據損失可預見性規則及公平原則,我院認為受損的副食品價值以其實際損失即進貨價格予以確認,扣除過期副食品和提前標注生產日期的綠葉精盒副食品損失共計價值19808.5元,另被告已給付原告150000元,故被告還需給付原告569350.65元。對于原告主張的其他項目的損失,因無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我院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本案正是對上述法律的直接運用,暴雨可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一種類型,但原告的副食品儲藏在一樓,暴雨的發生并不是直接淹沒了一樓,而系三樓的下水管道破裂,雨水通過二樓樓板的伸縮縫流至原告承租的一樓房屋,導致原告存儲的部分副食品受潮,也就是說暴雨并不是導致原告副食品受潮的直接原因,三樓下水管道的破裂才是最直接的原因。被告希望將發生暴雨的表象認定為不可抗力來掩蓋自身對于三樓下水管道質量問題應盡的管理義務,從而免除自己的責任,但這顯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對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損失的部分,因原告受損的副食品無法進行估價鑒定,被告也無法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原告受損的副食品的實際價值,故我院本著損失可預見性規則和公平原則,首先根據交接清單確認了受損副食品的具體品種和數量,然后扣除原、被告一致確認的過期副食品及提前標注生產日期的副食品的數額,扣除被告以借款形式給付原告的數額,最后根據原告提供的進貨價格即實際損失確認受損的副食品的總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