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 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作者:潘剛 袁倩 發布時間:2016-06-20 瀏覽次數:889
2015年4月23日下午,在本市泰安鎮金泰西路與鳳凰村道交叉口,夏某駕駛小型客車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吳某發生交通事故,后又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趙某、華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吳某死亡,趙某、華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夏某超速行駛,過路口未停車瞭望且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遇有情況未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事故主要因素,承擔主要責任。吳某駕駛證過期,飲酒后駕駛未定期進行安檢的機動車上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因素,承擔次要責任(僅對造成其自身傷害部分承擔責任)。趙某、華某無導致事故的過錯行為,不承擔責任。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考慮到死者對造成其自身傷害部分承擔次要責任,酌情認定為三成責任。另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等,故吳某產生的損失費用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投保車輛駕駛人需承擔的主要責任即七成責任進行賠償,如還不足以賠償則應由侵權人按責直接賠償。本案中由于事故導致一死兩傷,其他兩位傷者的賠償數額尚未確定,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中應給予預留,本院酌情預留6萬元給兩位傷者。據此計算,保險公司需要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5萬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521116.05元,合計賠償571116.05元。
法官評析:交通事故造成數起傷害后果的,根據傷情不同,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的時間有先后。由于涉及使用交強險限額進行賠償,在投保車輛駕駛人有責情況下,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是不考慮對方責任的,故在處理先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的人員損失時是否為未訴至法院人員在交強險限額內預留一定比例的數額會影響到商業三者險的賠償數額,也會影響到后來者的實際可獲賠償數額。且根據責任的區分,是否預留對保險公司和后來者產生的影響甚至會很大。本案即是此種情況,在死亡后果發生后,死者的有關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根據有關規定,很快計算得出,其近親屬在較短的時間內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但此時另兩位傷者由于治療未結束,不具備起訴主張全部賠償項目的條件。如果按照先訴先得的原則處理,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幾乎用盡交強險限額,另兩位傷者的賠償會作較大調整。本院考慮公平公正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需要堅持的核心原則,同一起事故造成一死兩傷后果,各受害人均在交強險限額內得到相應比例的賠償,同時均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得到一定的賠償方體現公平公正,故在判決時闡明為其他兩位傷者預留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