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通市通州區的朱某正為一件事情頭疼不已,他購買并入住三年多的房屋如今卻被人申請查封了。

  原來,2012年9月,朱某與港閘區的周某達成了拆遷安置房買賣協議,朱某也陸續向周某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2013年1月,周某將所選購的位于港閘區幸福新居的安置房交付給了朱某,朱某隨即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入住。朱某本以為就此高枕無憂了,豈料負債累累的周某在領取房屋產權證后,不但沒有配合朱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反而私下用房屋抵押借款,并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15年7月,房屋抵押權人蔣某因周某未能履行到期債務,向法院申請查封了該處房屋。

  得知此事的朱某氣憤不已,他將周某訴至港閘法院,要求法院將房屋的產權確認歸其所有。港閘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朱某與周某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未進行產權登記,朱某所取得的權利是請求周某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債權,并非房屋的所有權。而上述房屋已抵押給第三人蔣某,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蔣某在房屋上的擔保物權優先于朱某基于合同產生的債權效力,故朱某要求確認產權歸其所有的請求不能成立。最終,法院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不少購房人缺乏風險意識,以為付清房款入住后就萬事大吉,而忽視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辦理及其他風險的防范。為此,港閘法院提醒廣大群眾,進行二手房交易時要仔細甄別出賣人的資信狀況,同時在簽訂合同時,一要特別注意購房款支付時間節點的把握,待出賣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再將相應的購房款支付給出賣人或交由第三方保管;二要保留好房屋的權利憑證,及時督促出賣人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避免節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