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的小周2012年承租了某公司的倉庫開了一家酒行,生意倒也不錯。誰知去年3月,隔壁燒起的一場大火連著小周也遭了殃,酒行里的貨被燒得不成樣,堆積成山的各類酒都在大火的烘烤下變成了“燒酒”,根本不能銷售。消防大隊勘查后認定火災是隔壁租戶小李倉庫里的電表箱首先起火。小周認為,酒行被燒自己很無辜,小李是房屋的使用人難逃其責,出租房屋的公司沒有盡到正常維護及安全保障義務,也要承擔責任。所以他將小李和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日前,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根據兩被告的過錯程度依法作出判決。

  審理中查明,受災倉庫是上世紀80年代建造的,公司2006年左右安裝了電表箱后再也沒有改造過,另外公司還在小周和小李兩家的倉庫中間做了木隔斷;小李租用倉庫后加建了閣樓并對線路進行了部分改造,用于照明、電瓶車充電,電表箱周圍堆放有紙箱和塑料。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作為房屋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對租賃的房屋負有妥善管理、使用的義務,小李在租賃房屋后對線路進行了改造,在電表箱周圍堆放紙箱及塑料等易燃物品,在火災發生時其租用的倉庫內無人員看管,致使未能及時發現火情并及時撲滅,未能對租賃房屋盡到妥善管理、使用的義務,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公司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未根據倉儲用途的實際情況并結合現行法律規定增設部分消防設施,在出租的倉庫間用木質材料予以隔斷顯然不妥,也是導致損失擴大的原因,所以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太倉法院根據兩被告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小李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公司承擔30%的責任。

  法官提醒:在我們生活周圍,年代較舊的老房子很多,房屋的結構、線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在對房屋進行使用時,一定要加強對各項設施的故障排查,比如外設的晾衣架、內置的電箱、管道等等,也不要在電路、燃氣管道附近堆放易燃物品,以免引起類似本案中的火災事故,如造成相應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