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女孩被騙加入傳銷組織 組織成員涉非法拘禁罪
作者:袁倩 發布時間:2016-06-20 瀏覽次數:770
近年來,非法傳銷因其快速斂財方式和巨大經濟利益誘惑許多人深陷其中,一些不法者為了獲取錢財,利用傳銷大肆從事非法經營、集資詐騙、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參與人員反復“洗腦”,進行精神控制,甚至不擇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迫從事傳銷活動,不僅給受害者造成經濟損失,更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被告人鄧某,是一位95年出生的女孩,于2014年10月被其女工友劉某以在美容店打工為由從廣西騙至揚州。鄧某到揚州后,劉某將其帶至廣陵區翠月東苑一傳銷窩點,并扣下其手機和錢包等所有物品。傳銷點負責人李某為讓鄧某加入傳銷組織,安排陳某作為鄧某的“帶師傅”對其進行24小時貼身看管,窩點的房門和窗口都由專人看守防止其逃跑、自殺。期間,其他成員不斷給鄧某洗腦,控制其接打電話,限制鄧某人身自由。后鄧某被逐漸洗腦,加入天津某生物發展有限公司,成為該傳銷組織一員,由一名被騙的受害者變身為傳銷參與者。為強迫他人參與傳銷組織,鄧某在同伙的指使下配合其他成員于2015年2月對被害人郭某實施非法拘禁長達20余天,于2015年4月對被害人曹某實施非法拘禁長達8天。
近日,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被告人鄧某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脅迫他人參與傳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鄧某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從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決鄧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該傳銷組織其他成員李某、賀某、周某、陳某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法官評析: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被告人鄧某起初作為受害者,值得同情,但其后亦加入傳銷組織,實施犯罪活動,應當受到法律制裁。考慮到鄧某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法認定為從犯,對其從輕處罰。法官在此提醒剛就業的年輕朋友、在校學生和老人,要時刻提高警惕,以免受到傳銷人員的誘惑從而上當受騙,造成身心傷害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