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豪車攜金條拒不執行 “老賴”被移送公安追究拒執罪
作者:呂曼 石志如 發布時間:2016-06-20 瀏覽次數:734
開著北京牌照的奔馳轎車,車上裝有大量的高檔煙酒、茶葉、金條及現金,戴名表用名牌腰帶穿名牌服飾,轉移大額資產準備到外地開設新的公司規避執行。被執行人查某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濱湖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5年6月16日,謝某向濱湖法院申請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該案立案后,執行法官在第一時間認真查閱了審判卷宗,全面熟悉了解案情。經查證,執行法官認為被執行人查某具有執行能力,便多次電話約談被執行人,希望通過當面溝通的形式,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可查某一直聲稱人在外地,對法官避而不見,拒絕履行義務。近日,執行法官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信息得知,查某欲轉移公司財產,通過新設公司的方式繼續生產經營。
如果查某將公司財產轉移出去,對后面的執行工作開展非常不利。執行局迅速周密部署,制定方案,抽調干警5人連夜趕到河南鄭州圍堵被執行人。執行法官分成兩隊人員,一隊在查某必經的高速出站口攔截,另一隊在其將要商談合作的公司附近蹲守。然而,心有防范的查某臨時改變了行程,始終沒有出現在高速收費站。連續蹲守三天后,高速出站口的干警收到通知,查某在公司門口“現身”了。于是兩隊干警火速匯合,在查某從公司大樓下來的一刻,迅速將其控制住。
“你們怎么會出現在這里?”查某對執行干警的突然到訪很是驚訝。執行干警出示相關證件后,當即依法對查某的人身及汽車進行了搜查,在查某駕駛的奔馳車上發現大量的高檔煙酒、茶葉、金條,還有5萬元現金。經過11個小時的車程,查某被帶回無錫濱湖法院。執行法官耐心說教勸導,可查某稱:“這些東西都不是我的,是我幫別人帶的,我拿不出錢還款。”面對拒不履行義務的查某,濱湖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拘留期間,被執行人查某仍堅稱“沒有錢”,“以前的錢都已經還債了”。但其對自己汽車上名貴財物的來源交代不清楚,前后無法自圓其說,在被司法拘留后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義務,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濱湖法院以被執行人查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當即決定對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