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騙法庭 咎由自取交罰金
作者:杜本明 發布時間:2016-06-13 瀏覽次數:889
2015年,邗江區公道鎮居民梁某某將他的老板盧某某告了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2萬元。面對承辦法官,梁某某對案情作了如下的描述:
2014年,梁某某在被告盧某某經營的木門廠上班,到年終結算工資,盧某某共欠了梁某某工資共3萬余元。2015年2月18日,也就是農歷除夕的上午,他找到盧某某索要工資。他沒有想到,盧某某突然拿出了一張借據,借據上寫著他的名字,以及他曾經向盧某某借款2萬元等內容,要求抵沖所欠的工資。梁某某非常震驚,自己根本就沒有向盧某某借過錢,出具過此借條啊!這到底是怎么回事?他就要妻子崔某某向公安機關報警。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甘泉派出所在接警后出警,告知他可以事后拿去進行鑒定。
這一天正是農歷除夕,為了早點回家過年,他就同意了暫時先予沖抵,接收下借條,等以后進行鑒定后再另行主張。不過,他要求盧某某在“借條”上簽字,以確認此借條為盧某某提供。盧某某當場予以拒絕,雙方因而僵持不下。最終,還是由一同在場處理矛盾的村調委會周某某進行簽字證明,暫緩了矛盾。春節過后,梁某某請求公安機關對該借據進行鑒定,公安機關稱不好辦;他因此而終日郁悶,自己明明從未出具過此借條,盧某某不知以從何而來的借條抵沖自己的血汗錢,心憤難平之下,梁某某向邗江法院公道法庭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判令盧某某返還不當得利!
然而,法院在將借條送去南京某鑒定機構鑒定后,卻發現鑒定結果與梁某某的描述大相徑庭--欠條是梁某某本人所簽!面對這樣的結果,梁某某選擇了自愿撤訴。但是,令人想像不到的是,2016年1月梁某某又再次訴上法庭,并且在庭審中變更陳述,承認欠條是其本人所簽所寫,但欠條中貳萬元的“貳”字是盧某某盧加明故意涂改的。法庭認為梁金清在兩次訴訟中,對同一事實的陳述互相矛盾,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責令其對其陳述作出書面保證。不久,第二次司法鑒定的結果也出來了,與前次一樣,確認該欠條系原告梁某某所出具,并未經過變造。
對此,法庭最終認定梁某某在訴訟中對訴訟證據-“欠條”的真實性作虛假陳述,并對其作出罰款500元的決定。梁某某表示服從決定書的處罰,即刻上交了罰款。
法官說法:虛假陳述是指案件當事人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故意陳述虛假案件事實,或者故意虛假否認、虛假自認,嚴重影響民事訴訟的行為。該案中,梁某某在兩次訴訟中先是否認欠條的真實性,后又虛構欠條被變造的事實,其訴訟行為構成虛假陳述,擾亂了審判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審判的公正高效,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因此,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其作出了罰款500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