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不成竟強占房屋 “鳩占鵲巢”被判限時遷出
作者:趙麗丹 嚴雪琪 發布時間:2016-06-13 瀏覽次數:852
張某原來開辦了一家玻璃纖維廠,因經營失敗向李某借款19萬元,后無力償還,張某的宅基地房屋竟被李某“鳩占鵲巢”達八年之久。2015年10月,張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夫婦告上法院,要求歸還其位于常熟市古里鎮某村的宅基地房。常熟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并一審判決被告李某夫婦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從涉案房屋中遷出。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08年8月中旬開始,陸續有人到張某家中要債。因害怕債主來鬧事,張某外出躲債。此后,李某夫婦住進了涉案房屋,并把張某家人趕走,迫使張某妻子、女兒及小孫子外出租房居住。張某家人與李某夫婦幾經交涉甚至報警,但始終沒能要回涉案房屋。2015年10月,張某及其家人認為李某夫婦已占用其房屋八年了,八年的使用費足以與債務相抵,遂要求李某返還房產,但遭到對方拒絕,張某這才訴至法院。
原告張某認為,原告因欠被告李某19萬元無法償還,遭李某逼債。從2008年8月份開始,被告李某夫婦強行占據原告房屋,至今拒不退還。且雙方未簽訂房屋抵押合同,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房屋,即使是以房租抵債,李某夫婦使用房屋八年,所產生的租金也足以與欠款相抵,因此要求李某夫婦立即將房屋騰空并退還原告。
被告李某認為,是原告將房屋抵債給自己的,鑰匙也是其女兒給的,且時隔八年,原告現在主張要回房屋是因為房屋升值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外,被告也表示已另案起訴要求原告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審理】涉案房屋為張某所有,張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李某主張張某向其借款,用涉案房屋作抵押,對此張某不予認可,李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認可。李某還主張涉案房屋系張某抵債所用,但自從李某入住后,張某及其家人多次至派出所要求處理,可見張某從未認可以房抵債。2011年11月,派出所向李某夫婦進行調查時,李某夫婦陳述涉案房屋系其租用,和張某口頭約定房租按每月3000元在欠款總數中扣除,就該陳述來看,雙方也未達成以房抵債的合意。且李某就該借款糾紛已另案起訴,因此再主張以房抵債,明顯不能成立。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李某夫婦從涉案房屋中遷出。
【法官點評】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否形成以房抵債的合意,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雙方并未達成該合意,李某占用房屋沒有依據,故張某要求歸還被占用的房屋的主張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