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合伙開店中途散伙,寫下欠條后拒絕支付散伙投資款。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這么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原來徐某與王某、李某三人屬于親戚關系,李某是王某的妻子,兩家人家關系處的一直不錯。2015年3月,徐某與李某兩人在一次喝酒聚餐時,合計著合伙經營個飯店,于是沒幾天徐某就拿出3萬元投資款給王某,沒過幾天,兩人的大排檔飯店就紅紅火火的開張了,可誰知飯店才沒開十幾天,徐某卻提出要求退伙的要求。2015 年5月,李某為了化解這一糾紛,就徐某與王某合伙經營飯店的投資款向徐某出具了一份署名為“王某”的借條,而徐某在收到王某妻子李某出具的該借條后也從飯店退出,此后就再未在飯店經營或工作。李某在向徐某出具了借條后,將此事告知了王某,而王某也未提出異議。后來因為飯店經營不善,王某就將該飯店對外轉讓,轉讓所獲得的款項由王某獨自占有,對于對外轉讓飯店一事,王某也沒有明確顯示出與徐某協商過。現在徐某起訴要求王某、李某歸還借款3萬元。

  然而庭審中,李某稱自己沒有和丈夫王某商量就寫下了這份憑據,也就是徐某提供的這張借條,在飯店經營期間,徐某也一直在飯店工作,飯店的進出帳都是由徐某在管理,所有李某認為自己寫下的憑據是徐某投資款而不是借款,不應該償該筆款項。

  法院受理后,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徐某與王某當初兩人合伙經營飯店,徐某后來提出退伙請求,王某的妻子李某以王某的名義向徐某出具了一份借條,在李某出具完借條后,李某將此事告訴了王某,而王某并未提出任何異議。自此,徐某就退出離開。李某向徐某出具借條的行為是對合伙開飯店的清算,并且是以王某的名義出具的,所有徐某有理由相信是獲得了王某的授權許可,客觀上王某知道此事后也未提出異議,且在徐某離開飯店后,王某個人獨自對飯店進行了處分。因此,王某對于李某與徐某之間的清算行為應當承擔責任,王某應當按李某出具的借條向徐某償還相應的債務。因本案債務是發生在王某、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且該債務是因王某與徐某合伙飯店所產生,故本案債務為王某、李某的共同債務,應當由他們共同承擔。最后法院判決由王某、李某向徐某支付該3萬元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