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環境資源審判傳承與創新聚焦
作者:翟敏 發布時間:2016-06-07 瀏覽次數:2324
昨天是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的第二個環境日。6月3日,省高級法院通報了近一年來環境資源司法審判的總體情況。數據顯示,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類案件1515件,審結1188件;今年1至5月,共受理案件597件,審結430件。2015和2016年1至5月收案數、結案數同比均大幅增長。
目前,全省已有省高級法院、七家中院和四家基層法院成立了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為環境資源審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機制提供了組織保障和機構載體。與此同時,全省各級法院還強化與檢察機關及公安、環保等相關行政機關的配合與協調。去年,省高級法院與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全省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檢測鑒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規范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有關檢測數據認可、涉案污染物檢測、污染廢物認定及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等事項。
一年來,全省法院始終在傳統的環境資源審判中不斷探索創新。不斷加大懲治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并注重以經濟手段遏制犯罪行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走在全國前列,積極探索環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護;不斷深化恢復性司法理念,創新案件判決方式……
刑事懲戒與經濟手段并重
2015年,婁底盛鴻公司等走私廢物案在鎮江中院開審,院長茅仲華擔任審判長。這是全國涉案數量最大的走私高爐灰、高爐渣等固體廢物案,也是國家海關總署2014年緝私十大案件。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依法對三個犯罪單位分別判處50萬至250萬罰金、對七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對主犯何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是我省同類案件中判決的最高刑期。
近年來,全省除了提高刑事懲治強度外,還依法追究污染者環境修復責任,以經濟手段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犯罪行為。
無錫中院對導致大量危險廢物被傾倒的某材料股份公司判處罰金500萬元;新沂法院在對造成周邊農田污染的李某判處刑罰的同時,還判決其賠償環境修復費用損失73664元。
如今,我省環境刑事犯罪制裁領域在不斷拓展,涵蓋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盜伐林木罪,非法采礦罪,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以及環境違法職務犯罪等各種類型。
揚中市三茅街道興華村村民組長陳某,擅自將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承租人以建筑倒渣等固體廢棄物對租用土地進行平整,破壞了約8畝基本農田,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鄭某某、劉某非法運輸、出售和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等,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王某、李某、鐘某購進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器10余噸,非法加工成塑料顆粒半成品,被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探索公益訴訟的“先行者”
記者注意到,2015年以來,全省新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4件,數量居全國法院前列。其中提起訴訟的原告既有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也有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
在探索公益訴訟的路上,我省法院一直扮演著“先行者”的角色。去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試點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后,全國首批檢察機關提起的兩起公益訴訟案件均在江蘇,分別由常州中院、徐州中院受理。
今年4月中旬,這兩起案件率先一審開庭并當庭宣判。徐州中院判令某造紙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共計人民幣105.82萬元,支付至徐州市環境保護公益金專項資金賬戶;租用他人廠房,擅自從事廢樹脂桶和廢油桶的清洗業務,污染周邊環境,常州中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繼續污染危險、對被污染土壤實施修復、給付環境損失賠償金150萬至常州市環境公益基金專用賬戶。
在公益訴訟中,我省法院還注重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協調,確保實現最佳審判效果。2015年4月,鎮江市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向鎮江中院起訴丹陽兩家眼鏡企業,認為其未按照規定處置樹脂鏡片粉末,造成環境污染。最終,雖然法院根據科學鑒定依法認定樹脂鏡片粉末不屬于危險固體廢物,但還是向相關部門發出了妥善處理此類固體廢物的司法建議。
不斷嘗試創新判決方式
2015年,常州中院在一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引入第三方修復機制,由環保企業實施修復,法院負責審核修復方案,環保機關監督實施和驗收。該案被評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環境侵權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在深化恢復性司法理念,創新案件判決方式上不斷嘗試。2015年7月6日,占地400畝的連云港法院環境司法執行基地正式投入使用。對判決補種復綠的案件,集中在該基地統一執行,并委托林業部門和當地政府負責后續養護,形成了“一案一修復,一樹一養護”的環境生態保護模式。目前,共在11起案件中判決違法責任人種植樹木5255棵,已完成種植4900余棵。
連云區法院在一起非法捕撈海產品犯罪案件中,除判令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外,同時判令其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1300余萬尾;京口法院在審理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將刑責輕重與耕地恢復效果結合,促使被告主動采取措施修復毀損耕地;錫山法院在某公司訴某環保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中,對第三方治理中法律關系的性質、違約責任的認定、行政罰款的負擔、不同階段污水處理設施改造費用的承擔等問題詳細論證,依法判決某環保公司賠償412萬余元,為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提供有效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