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保險也未必真的保險 殃及他人仍要賠償
作者:唐燦 方芳 發布時間:2016-06-07 瀏覽次數:948
6月2日,蘇州相城法院審結一起代位求償權糾紛,林某租用別人廠房用來生產,承租區域發生火災且燒毀了房東的其他財產,雖然雙方協商由各自保險公司賠償,但法院最終認定,房東的保險公司在理賠后有權向林某代位求償,即林某需自己承擔火災給房東造成的相關損失。
A公司在相城區黃橋鎮共有二幢廠房,其中一幢廠房自用,另一幢出租給林某用于家具生產經營。兩幢廠房建造時,為使用便利而搭建了一個簡易通道。A公司和林某為了確保各自生產經營安全,分別就其使用的部分廠房及機器設備、存貨等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險。2015年7月,林某租賃的廠房內發生火災。由于火勢很大,難以撲滅,且通過兩幢廠房之間的簡易通道迅速蔓延至A公司自用的廠房。最終,兩幢廠房內的房屋裝修、機器設備及存貨全部燒光。A公司和林某就火災發生原因發生爭議,后經過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各自就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彼此互不追究其他責任。
兩家保險公司都順利向林某和A公司分別賠償了保險金。然而,讓林某意想不到的是,為A公司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賠付了A公司的損失后,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金一百余萬元。林某向法院領取了訴訟文書,咨詢了律師之后,這才明白,原來保險公司向他主張的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保險事故是發生在林某使用的廠房內,林某是火災的事故責任人,保險公司雖然向A公司理賠,但是已經受讓了A公司追究林某侵權責任的權利。
林某很是想不通,既然雙方都投保了財產險,保險公司賠償完了應該就解決了,況且自己和房東A公司彼此之間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彼此互不追究其他責任,如何現在就被保險公司追訴呢?于是,林某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出了上述質疑。
相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賠償了A公司因火災導致的損失,也因此而代位取得了向事故責任方即林某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代位求償權”。A公司與林某之間雖然簽訂了調解協議,并約定了雙方向保險公司理賠,且互不追究其他責任。但是,該調解協議中,并未約定保險公司在理賠后是否有權向責任方追償??陀^上,A公司也無權放棄保險公司的追償權。保險公司享有的追償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受到A公司與林某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約束。因此,法院判決林某賠償保險公司墊付的理賠款一百余萬元。林某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夏日將至,消防安全工作更是要高度重視,保持警鐘長鳴。不然一旦火災,不僅自己受害,如果殃及他人,最終的損失仍要自己承擔。此案中,雖然雙方分別為各自廠房內的財產投了保險,可是財產險與車輛險不同,財產險并沒有“三責險”之說。如果為車輛購買了“三責險”,當事故發生后,則保險公司應對事故中造成的第三方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但財產險中并沒有“三責險”險種,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失,就算雙方都購買了財產險,保險公司在賠償后,也將向責任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