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車庫里住著個陌生人 法律維權卻發現告錯了人
作者:李雙艷 發布時間:2016-06-02 瀏覽次數:806
登記在張女士房產下的一間車庫里住著一位陌生的老人。張女士多次上門催促老人搬走,皆以失敗告終。一氣之下,張女士將老人告上了法庭。經法院審理,張女士才知道自己告錯了人。近日,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
2011年8月,張女士通過中介買了一套二手房,房子附帶一間十幾平米的車庫。取得房產證后,張女士卻遲遲無法使用該房所附帶的車庫。原來,車庫里一直住著一位姓吳的老人。“這個我沒法接受的呀!我付錢買了房子和車庫,房產證都拿到了,他(吳某)憑什么住在里面?”張女士有些氣憤地對記者說。之后,張女士曾多次上門催促吳某搬走,但卻一直無果。最后一次上門催促老人時,吳某的女兒卻理直氣壯地告訴張女士:“車庫是我們的。”張女士告訴記者:“我當時就懵了,我沒想到他們這么不講理。”張女士意識到無法通過溝通解決問題,便將吳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吳某拿出一份協議和一張2萬元的收據,證明自己實際擁有該車庫。原來,張女士買的這套房子最初是吳某女兒的。2009年,吳小姐將房屋及附帶的車庫賣給了王某。但在簽訂買賣協議時,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償協議。根據補償協議規定,王某將車庫作價2萬元返賣給吳小姐,用作吳某的居住房,由吳某實際享有占有權能。
經審理,虎丘法院認為:吳小姐與王某簽訂的補償協議表明,吳某基于王某的意思表示取得了對涉案車庫的占有權能。因此,被告吳某使用涉案車庫是具有合同依據的,不構成非法占有。故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本案中,雖然原告張女士與王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契約,并辦理了涉案車庫的權屬轉讓登記;但基于買賣合同的取得是繼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即受讓的物權應以出讓方王某交付的為準。而王某自始并未向原告交付對涉案車庫的占有權能,故原告亦自始未取得涉案車庫的占有權能。對此,張女士應該基于買賣合同的約定向其合同相對人主張權利,即向王某或者中介公司主張權利,而不是狀告享有合法占有權能的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