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妨害民事訴訟 一男子被罰款1.5萬元
作者:楊金瓊 陸大川 發布時間:2016-06-01 瀏覽次數:805
把6萬元借給別人的同時,又讓對方馬上返還3.6萬元,借條上卻仍寫對方借到6萬元,還憑此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這個原告“偷雞不成蝕把米”,因虛假陳述妨害民事訴訟反被常熟法院罰款1.5萬元。
2015年9月,被告劉某因急需資金周轉,經朋友介紹向原告陳某借款6萬元,并約定在某銀行碰面。陳某提出,借錢可以,但必須當即返還3.6萬,其中本金3萬元,再預扣第一個月利息6000元,借條上仍寫借到6萬,劉某表示同意。于是陳某在銀行內向劉某匯款6萬元,隨即劉某走到銀行柜臺前取出現金合計3.6萬元返還給陳某。
因被告劉某未及時還款,原告陳某于2015年11月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借款當日是否返還3.6萬元爭議很大,即使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當天取現3.6萬元的銀行憑證,原告仍堅決否認收到了被告當日返還的款項,說自己匯款給被告后就離開了銀行。為查明真相,承辦法官首先向案外人黃某調查,黃某證實了被告當即歸還36000元的事實,“(介紹人)說別人借錢都是這樣操作的,借5萬就要寫10萬元借條”。隨后,承辦法官又至辦理匯款的銀行調取當日錄像,從監控錄像中可以清晰看到被告向原告交付現金若干的情況。經質證,原告陳某對于錄像中三男子分別系其本人、案外人黃某、被告劉某的事實無異議,并對于被告即時歸還36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最終,法院認為,因原告陳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關于案件主要事實的虛假陳述,違背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這一重要原則,系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陳某罰款15000元。
法官評析: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對案件主要事實做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本案中的原告陳某以為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給被告6萬元再讓被告取現返還3.6萬元的計策“神不知鬼不覺”,誰知 “聰明反被聰明誤”,不僅案件上被法院認定借款本金實為2.4萬元,還被法院罰款1.5萬元。在此法官提醒,民間借貸中,預扣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行為均不受法律保護,如遇到這種借款方式,借款人應該注意保留出借人預扣本金和利息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