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擲繩子 致人死亡獲緩刑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1-11-29 瀏覽次數:574
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因疏忽大意引發的過失致人死亡案,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今年7月4日,馮某駕駛貨車從常熟運送冰箱至張家港,車行至張家港市鳳凰境內時,天空突然開始下雨,馮某將貨車停靠在204國道非機動車道內,自己下車取出油布蓋好車上貨物,后馮某在用繩子捆綁油布過程中,其從貨車右側向左側擲出的繩索將其電動三輪車途徑此處陸某帶倒,致使陸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馮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
審理中,馮某辯護人認為馮某投擲繩索的行為與陸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同時指出該起案件屬于意外事件和交通事故。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因過失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馮某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等情節,可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證人證言、現場出警記錄、照片等證據均能證實陸某三輪車被馮某擲出的繩子帶翻,可以認定陸某死亡后果系由馮某擲出的繩索所致。馮某作為一個有資質的駕駛員,將汽車停在非機動車道內,而且是在白天,其從汽車右側向另一側擲出繩索,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過往人員的傷亡后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應認定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導致發生傷害的并不是車輛,而是馮某擲出繩索的行為,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